HACCP:食品管理体系标准“8.9.5 撤回/召回”条款理解
添加时间:2021/3/1
8.9.5 撤回/召回
组织应指定有能力的人员授权其启动和执行撤回/召回,以确保及时地撒回/召回被确定为不安全批次的终产品。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成文信息,以便:
a)通知相关方(如∶立法和执法部门,顾客和(或)最终消费者);
b)处置撒回/召回产品及库存中受影响的产品;
c)安排采取措施的顺序。
撤回/召回产品及库存中受影响的产品应应被封存或在组织的控制下予以保留,直到按照8.9.4.3 进行管理。
撤回/召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应保留成文信息,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见9.3)。
组织应通过应用适宜技术验证撤回/召回的实施和有效性(如模拟撤回/召回或实际撒回/召回),并保留成文信息。
理解要点
当终产品交付后发现不安全时,组织应及时撤回/召回。撤回是偶尔发生的,通常是需要紧急处理的,组织应经过完整的策划的文件化信息以实现有效的不安全产品的撤回/召回。
撤回/召回应由经最高管理者授权的人员启动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应根据需要及时通知相关方(如:立法和监管部门、顾客和(或)消费者)。对撤回/召回的产品及未交付的同批不安全产品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置,处置前应对不安全产品严格保管避免误用。
撤回/召回的有效实施需要以可追溯性系统有效的实施作为前提。比如,一批香肠制品在销售后顾客投诉发现有胀包现象,经查确定存在不安全风险,需要整批产品召回。这就需要企业根据产品的销售记录对整批产品的销售对象进行追溯,如有未发货产品也应根据可追溯情况进行隔离、封存。在实施对产品的评价时,可能需要对整个生产过程的记录,如杀菌等生产环节进行追溯。召回能否有效实施,能不能真的实现追溯,根据标准要求应采用模拟撤回等方法实施验证。
撤回应该考虑法规的要求,按法规要求实施信息通报。《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通常的审核要点是:
——是否制定撤回/召回的文件,是否包含了对相关方的通知、受影响产品处置及采取的措施?
——是否指定有权启动撤回/召回的人员和负责执行撒回的人员?
——是否验证撤回/召回方案的有效性,撤回方案是否有可操作性、有效?
——撤回产品在处理前是否被封存并在监督下进行保留?
——是否发生撤回/召回,原因、范围和结果是否记录?
——是否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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