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5月11日由铁道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铁科技〔2012〕9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 机构资质与管理、认证实施、认证证书与标志管理、监督管理、附则6章38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铁道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科技〔2012〕95号
部内各单位、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 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