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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1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管理要求, 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现对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许可范围
(一)泵阀类铸锻件的许可范围为泵体、泵盖、阀体、阀盖;容器类铸锻件的许可范围为封头、筒体、接管(包括接管嘴、管座、安全端)、管板;支承类铸锻件的许可范围为主设备(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稳压器、主泵、主管道)支承。
(二)电磁阀的许可范围为工艺管道用核级电磁阀,阀门执行机构用电磁阀暂不纳入许可范围。
(三)对于核安全级过滤器的承压壳体,其制造单位应取得核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四)对用于电缆对接的核级电缆连接件,其设计、制造单位应取得相应设计、制造许可证。
(五)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生产法兰、锻件及管件等部件用于本单位许可范围内的核级设备制造,且上述部件未列入本单位许可证外购项目的,不须再取相应法兰、锻件及管件等的制造许可证。
二、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单位的业绩要求
(一)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近五年内完整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制造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二)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满足上述(一)款和《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1E级电缆设计制造单位资格条件》中关于业绩的相关要求,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三)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取证申请单位近五年内必须具有核设施常规岛安装业绩,延续及扩证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原持证范围内安装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业主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四)核电厂主变压器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具有近五年内核电厂主变压器的供货业绩或正在执行核电厂主变压器的供货合同,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三、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单位的模拟件制作要求
(一)泵、阀门、风机等能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须完成模拟件的设计鉴定试验和出厂性能试验。
(二)根据国核安函〔2008〕89号文的要求,对于近五年内有良好供货业绩,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且在2008年1月1日前完成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样机鉴定的申请单位,原则上可不进行模拟件的试制。
四、关于境外注册登记申请单位的资质和业绩要求
(一)凡为我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包括其相应活动的分包方,均应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要求。
(二)境外注册登记申请单位应具有近五年内相应核级设备供货业绩,并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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